王某的无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,他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。于是,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近日,顺义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2004年4月23日,王某购买一辆小客车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,之后,王某未及时办理车辆号牌手续就驾车上路行驶,结果在高速公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经调解王某同意自行承担车辆修理费用。
事后,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,但遭到拒绝,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某的车在发生事故时没有驾驶证和牌号。
因认为该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在其购买保险前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,且没有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,王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,要求保险公司担责。
法院认为,车辆无牌照不能上路行驶,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,无需保险公司的特别说明,王某对此应当明知。因双方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,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,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,保险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。